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Q&A
受污染土地,一旦設置光電設施,地主們最關心的議題: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遺產稅…都在這裡。
如果還是有疑問沒被解答,也歡迎來電詢問。
地主常見Q&A
Q1:是否需課徵地價稅、增值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
A1
經農委會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,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
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,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,
亦得依據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」取得農用證明。
其可維持課徵田賦,不須課徵地稅,未來農地移轉(買賣、繼承、贈與)
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。
Q2:租金收入是否需繳綜合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
A2
地主租地給太陽光電業者,其士地租金收入應列入綜合所得稅。
如為個人售電給台電公司者,其售电收入半年內不超過48萬元·均一個
不超過8萬元,需繳納綜合所稅;若售電入超過48,則需繳納營業稅。
因租金受入所產生之補充保費,由租賃方約定由承租人(扣費義人,者)
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與租賃扣繳稅額,單次租金超過2萬元以上(含)者
需繳納,於次月底繳交給健保署
Q3:是否影響農保資格與老農年金
A3
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,故農民於持參加農保之
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,依據現行規範,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,將喪失農
保資格,除非有保留其他自有1分地的種(承租2分地)對於年滿65歲且
投保年資滿15年,依規定所持加保土地,可不受積限制。
已開始請領老農津之農民,其農地供作設太陽光電等非農業生產使用而喪
失農保資格時,依法仍可持續領取老農津貼。
Q4:可否架高光电板,下方空間種植農作,據保留農保資格
A4
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依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法
的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的區位申設,因此其經營計畫應為非營農型,故依
現行規範其非營農型計畫應以設置隔離綠帶為主。
Q5:已有農舍之土地是否可參與受污染地設置大陽光電設施方案
A5
合法農舍是以營農型計畫申請,因此該土地認定必須要有農作事實,故不允許
再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設施。
Q6:土地是否一定要租20年
A6
為推廣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,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長達20年,因此依
據再生能源法台電公司皆與業者簽訂20年電約,光電業者開發的成本效
益估算亦是以20年為期。
Q7:受污染土地種電租金行情為何,如何計算
A7
土地租金可以每年發電量售後的一定回饋比例作為租金,也可以談每月或每
年給固定租金,於受污染土地種電之光電業者尚要繳回污染改善費用,因此
會納入成本,租金會受到地位置與遮蔽率等因素影響,需視地的發展潛
力與投入開發成本而定。
因不同縣市日照條件不同,以及設置規模不同,仍有其差異。農民可考慮的重
點,包括租金是否合理,還有合約內容是否對方公平有保障,業者對未來農
地管理維的規劃是否具體,業者是否主動告知要將契約公證等,建議確認租
約有符合需求再考慮和業者簽約。
Q8:租金時間從何時開始算起
A8
地主與業者簽訂契約起,業者即須支付土地租金,且會支付簽約金,承租期間
土地則交由業者進行管理:另亦可由地主與業者簽約時協調確認。
Q9:太陽光電業者資訊如何取得
A9
可透過能源局網站(廠商資訊:曾光獎廠商名單)或「中華國太陽光電
發電系統商業同公會」及「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」網站(會員名錄)取得
資訊,或由地方環保局召開之推廣媒合會取得光電業者資訊。
能源局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網站中「常問題」,亦有提供太陽光電公協會
網站及電話,可由民眾為洽詢,請業者至現場評估報價
Q10:土地有多位所有權人時應如何處理
A10
申請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時,光電業者應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同意
書,依現行作法如有多位地主時仍應取得共識後再行申請
Q11:是否會有饋線不足導致需等候錯失簽約良機?
A11
目前能源局有請台電公司保留受污染土地要推動的容量,而且不論是否有饋
線,與業者簽訂契約之後,業者都必須要提供費用給地主,因此毋需擔心影響
收入。
Q12:土地30%設置隔離綠帶之經營計畫書提出與設置,由誰處理
A12
如與光電業者簽約合作,者會負責處理,地主則為土地出租的角色。
Q13:設置太陽光電板是否會對鄰近住家造成影響
A13
目前法規尚無具體規範,但為避免後續衍生光電農地周遭居民可能有抗議的情
形,建議地主與投資業者於申請前應審慎思考並進行個案評估
Q14:參與種電後土地是否還能買賣或影響繼承
A14
土地的繼承及買賣權益不受影響,但租賃契約會一轉嫁,後續仍應依契約規
定辦理
Q15:若出租期間發生特殊因素解約,該怎麼處理
A15
地主業者所簽訂的契約中應有相關處理規範,如為原有廠商倒閉,因太陽能
板仍在發電,後續將由其他光電業者接手或可由地主自行,若無人接手,
則可視為廢棄物,應依契約規定由光電業者復原現場及移除作業,再洽保署
進行相關回收處理程序該契約簽訂時也建議要至法院公證,以保障方益,
此外,已訂定「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作業租賃約書」(範本),已明
定租賃標的、期間、使用限制、甲乙方履約義務、年租金約定給付、稅捐與保
險及其他費用負擔、違約金、契約止與損害賠償、爭議處理等相關規定,若
有相關違約情形均依訂定契約規定理,請地主簽約時務必進行公證,以保障
相關權益。
Q16:結束20年種電後,土地是否可恢復農用?
A16
受污染土地種電是採點狀基樁設置,不能全面鋪水泥再做平面基樁,因此不會
影響農地地力,未來仍可回復農用,因此此方案仍可取得容許使用與農用證明,
土地地目不會變更。此外,租借期滿農地恢復程度會在契約中載明,如業者
沒有做到,會有懲罰性違約金,地主可自行進行回復後再向業者進行求償。
Q17:結束20年發電後,廢光電板應如何處理
A17
現已建立回收處理體系,由環保署、經濟部能源局、太陽光電產業協會聯手推
動。能源局於2019 年起依「再生源發電設備設管理辦法」向光电備設
置者預收回收處理費,環保署已建立相關處理體系與稽核,回收工作則由太陽
光電產業協會負責。每一片的模組序號經查符合案場設備登記後,安排符合清
運與處理資格的業者回收處理。
可至向環保署廢管處「廢太陽光电板回收服務管理资訊系統」
(https://pvis.epa.gov.tw/pvis)線上申請回收處理,將協助排定時間,安排符合
清運與處理資格的業者回收處理。
Q18:原本有合法農舍,申請時是否用扣除農舍的剩餘面積來計算
A18
農舍可與建面積為該土地 10,剩餘90作農業使,不可申設非營農綠
能設施
Q19:光電板清洗是否會造成土地污染
A19
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之「設置地面型太陽光电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」
明文規定,『太陽光電設施作業時,不得使用清潔劑,避免污染水質與周
遭生態環境』依現行環境保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、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
廢棄物清理法等,均有相關罰責可裁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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