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:
(1)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、林業用地、養殖用地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,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,不同意變更使用。
(2)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無作業要點第五點情形,得申請變更使用:
A. 零星農業用地。
B. 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台灣電力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。
C. 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.5 GW達標計畫中列管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。
2. 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:
(1) 依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」第27及29條規定,需以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申請容許,經主管機關同意後,可設置綠能設施。
(2) 若各縣市政府訂定之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」容許項目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,則無須結合綠能設施。
(3) 建蔽率及詳細施行規定請參考各縣市政府之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」。
(4)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:
A. 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,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,不同意變更使用。
B.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無作業要點第五點情形,得申請變更使用:
a. 零星農業用地。
b. 109年7月31日前取得台灣電力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。
c. 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.5 GW達標計畫中列管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。